職業(yè)打假人,知假買假索賠按原價三倍賠償
職業(yè)打假人,知假買假索賠按三倍償,故事起因來看濟南的海參打假事件
事件的起因:
“打假人”楊先生和韓女生在2014年分別在上述地點購買了數(shù)量比較大的海參,并開始針對這些“問題海參”進行維權。
檢測機構的檢測顯示,上述海參產(chǎn)品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質(zhì)量問題。比如,金魯源海參能量和脂肪的含量不符合要求,其中三級金魯源干刺海參的鹽分為46.09%,超出標準要求的≤40%;海旗干海參的蛋白質(zhì)含量和復水后干重率均不合格;常生源海參則存在含糖量嚴重超標的問題。
隨后,二人以海參質(zhì)量問題為由將商家和廠家起訴到了法院,并要求對方按照《食品安全法》中的相關規(guī)定給予自己產(chǎn)品價款10倍的賠償。
事件結果:
韓女士并非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中的保護對象即消費者,其購買商品的目的明顯不是用于個人消費,而是以購買商品后提起訴訟為方法,以盈利為目的的投機取巧行為,其身份不屬于普通消費者,不能適用十倍賠償?shù)姆梢?guī)定。
根據(jù)《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涉案干海參所含雜志并不危及食品安全,且原告食用后并無人身損害證據(jù)證明。最終法院判決,被告銀座玉函分公司提供的商品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對消費者存在欺詐,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退貨還款并增加賠償金額為原告韓女士所購商品價款的三倍。
最終法院同樣根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賠償了所購商品價格的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