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微信號侵權,公眾號文章轉發(fā)侵權
公共微信號侵權
張三(化名)運營微信公眾號始終不得其法,看著不增反減的粉絲數(shù)量,張三向周圍朋友請教公眾號運營的方法。
“找一些閱讀量高但沒有聲明禁止轉載的文章,注明作者和出處,然后轉載到你的公眾號中……”“把一些名著轉化為音頻,為他人閱讀提供便利。音頻我們自己來錄制,總不至于侵權吧?”“我的網盤里存了好多電子書資源,可以通過提供鏈接免費分享給大家,說不定也能增加一些粉絲數(shù)量呢……”朋友們紛紛“出招兒”。
張三隨后開始逐一嘗試以上方法,公號粉絲數(shù)果然有了增長。正在竊喜時,她卻收到了一封封的應訴通知書。張三不解,如此運營侵權了嗎?對此,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的法官給出了解答。
問:微信公眾號轉載他人已發(fā)表文章侵權嗎?
答:即使在轉載時已經注明了作者和來源,并且作出了免責聲明,標明“如涉及侵權,請聯(lián)系刪除”,而且被轉載的文章也并未標明“未經許可,嚴禁轉載”,行為人轉載相關文章的行為依然可能構成侵權。
張三通過其運營的微信公眾號擅自轉載他人已發(fā)表文章,其行為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及地點獲得涉案文章,構成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害。此類案件中,雖然微信公眾號在轉載時注明了作者和文章來源,但該行為僅僅構成對作者署名權的保護,不能因此忽視其在對涉案文章進行傳播時并未獲得作者許可這一侵權事實。
問:“如涉及侵權,請聯(lián)系刪除”等免責聲明是否有效?
答:免責聲明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此類聲明實際上是為網絡服務提供商提供的“避風港”,但并不適用于網絡內容提供者,無論聲明與否,未經授權進行轉載均構成侵權。許多文章在發(fā)表時會注明“未經許可,嚴禁轉載”,但這并不意味著沒有此類聲明的文章就可以被任意轉載,先授權后轉載本就是著作權法的強制性規(guī)定,聲明僅僅是對相關規(guī)定的進一步強調。
著作權法規(guī)定了法定許可的具體情形,其中包括報刊轉載法定許可,已在報刊上刊登的作品,除非權利人明確聲明不得轉載,其他報刊可以不經權利人同意轉載。但是報刊轉載法定許可沒有延伸到網絡環(huán)境中,因為在現(xiàn)實中,網絡轉載比比皆是,而真正向作者付費的,少之又少,若允許適用法定許可,那么作者的利益實際上很難得到保障,因此,在網絡上未經許可轉載已發(fā)表作品構成侵權。
問:將他人作品轉為音頻發(fā)在微信公眾號侵權嗎?
答:微信公眾號運營者將他人已發(fā)表的文章或書籍轉化為音頻后提供在微信公眾號中,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及地點獲得相關文章或書籍,構成對著作權人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害。
無論是否改變了涉案作品的表現(xiàn)形式、侵權人是否付出了時間精力,在向不特定公眾傳播他人作品時,都應該征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否則就會構成侵權。
如果向公眾提供的音頻并非自己錄制,那么微信公眾號運營者除了侵犯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還可能會侵犯錄音制作者以及表演者的權利。著作權法規(guī)定了表演者有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權利,錄音制作者對其錄音制品也同樣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
問:是否可以將文章鏈接到云盤地址?
公眾通過關注微信公眾號,根據文章相關內容,即可獲得涉案網盤鏈接和驗證碼,進而通過網盤在線瀏覽和下載電子書,上述行為系未經許可向公眾提供未經授權的電子書,任何公眾如想獲得涉案圖書只需按照微信公眾號的指引,即可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已經構成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
在微信公眾號上提供電子書的云盤鏈接地址及密碼,并不構成合理使用。雖然涉案電子書仍然存儲在個人網盤中,但是通過微信公眾號這一媒介,已經使得網盤資源不再僅供個人學習欣賞,而是達到了使不特定公眾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涉案電子書的效果。
微信公眾號的運營者在公眾號的運營過程中,應通過合法渠道拓寬公眾號的曝光度。切勿為了追求關注度,未經他人許可以轉載、轉化為音頻,提供下載鏈接等各種形式提供文字作品。挖掘自身特色,致力于提供原創(chuàng)內容,才是吸引粉絲的長久之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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