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權益的受害者怎么變成職業(yè)打假人
中國打假網的多數職業(yè)打假人員曾是消費權益的受害者。從普通消費者變成專業(yè)的打假維權人士,幾乎都有一個共同特征:曾是消費權益的受害者。
抱著一試的心態(tài),王海依據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成功索賠。
按照當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也就是說,成功打假索賠,將獲100%的收益。
這一年,被稱之為“消費者維權元年”,一批個人打假索賠者相繼出現,是為“王海現象”。
喻暉打假的“第一桶金”,便是依靠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這條規(guī)定獲得的。1996年的3月15日,喻暉來到長沙市東塘某百貨大樓購買了360元名為“商務牌”的不銹鋼系列產品,隨后他發(fā)現,該商場賣的都是冒名頂替的假貨,原本產自上海的知名品牌“商務牌”不銹鋼產品,卻貼著產自潮州廠家的偽造商標。
商場主管出面受理了喻暉的投訴。之后不到兩個小時,他依法拿到翻了一番的貨款賠償金720元。
在此之前,喻暉因受偽劣商品之害,變得窮困潦倒。1993年,喻暉在長沙創(chuàng)辦了一所民營美容美發(fā)培訓學校。他花十余萬元從廣州購回一批教學設施,用了不到半年,便頻頻出現故障,甚至險些釀出安全事故,這給學校聲譽造成巨大的負面影響。喻暉辦學血本無歸,還欠下了十幾萬元銀行貸款。
“最初打假是為了報復制假的商家,但后來發(fā)現,原來打假也有無限商機。”之后,喻暉索性“改行”,一門心思加入到打假行業(yè)。
被外界稱之為長沙“較真哥”的黃平國,亦是源于受害而成為打假人。1997年,黃平國把1000多公斤工業(yè)鹽買回來當食鹽,而賣鹽的商家卻不愿賠償。為此,他跑了所有相關政府部門,均被“踢皮球”。從此,他開始關注監(jiān)督政府部門工作和維護消費者權益。
當然,除了能夠維權,打假人也能享受到由此帶來的經濟利益。
依據《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
此外,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為五百元。
?目前國內最為出名的幾個消費權益的受害者變成職業(yè)打假名人
在打假界,“元老”王海是一個繞不開的人物。1995年3月,這位22歲的山東青島人在北京一商場購買了兩副耳機,后被證實為假冒商品。抱著一試的心態(tài),王海依據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成功索賠。
按照當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也就是說,成功打假索賠,將獲100%的收益。
這一年,被稱之為“消費者維權元年”,一批個人打假索賠者相繼出現,是為“王海現象”。
喻暉打假的“第一桶金”,便是依靠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這條規(guī)定獲得的。1996年的3月15日,喻暉來到長沙市東塘某百貨大樓購買了360元名為“商務牌”的不銹鋼系列產品,隨后他發(fā)現,該商場賣的都是冒名頂替的假貨,原本產自上海的知名品牌“商務牌”不銹鋼產品,卻貼著產自潮州廠家的偽造商標。
商場主管出面受理了喻暉的投訴。之后不到兩個小時,他依法拿到翻了一番的貨款賠償金720元。
在此之前,喻暉因受偽劣商品之害,變得窮困潦倒。1993年,喻暉在長沙創(chuàng)辦了一所民營美容美發(fā)培訓學校。他花十余萬元從廣州購回一批教學設施,用了不到半年,便頻頻出現故障,甚至險些釀出安全事故,這給學校聲譽造成巨大的負面影響。喻暉辦學血本無歸,還欠下了十幾萬元銀行貸款。
“最初打假是為了報復制假的商家,但后來發(fā)現,原來打假也有無限商機。”之后,喻暉索性“改行”,一門心思加入到打假行業(yè)。
被外界稱之為長沙“較真哥”的黃平國,亦是源于受害而成為打假人。1997年,黃平國把1000多公斤工業(yè)鹽買回來當食鹽,而賣鹽的商家卻不愿賠償。為此,他跑了所有相關政府部門,均被“踢皮球”。從此,他開始關注監(jiān)督政府部門工作和維護消費者權益。
當然,除了能夠維權,打假人也能享受到由此帶來的經濟利益。
依據《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
此外,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為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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