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7年5月21日,
職業(yè)打假人在特易購商業(yè)(
安徽)有限公司
合肥潛山路分公司(系特易購商業(yè)(
安徽)有限公司的分支機構)購買了s十瓶“詹姆士船長赤霞珠干紅葡萄酒”,每瓶78元;二十瓶“法國公爵城堡干白葡萄酒”,每瓶219元,共計5160元。
職業(yè)打假人發(fā)現(xiàn)所購葡萄 酒標簽存在問題遂未飲用。
職業(yè)打假人以兩種產品外包裝標簽上原料欄僅標示“微量二氧化硫”,卻沒有具體含量,以及“詹姆士船長赤霞珠干紅葡萄酒”標簽上沒有標示警示用語如“過量飲酒,有害健康”為由,向
合肥市蜀山區(qū)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特易購商業(yè)(
安徽)有限公司、特易購商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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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潛山路分公司退一賠十,即返還購物款5160元,并十倍賠償51600元。
【裁判結果】
合肥市蜀山區(qū)法院審理認為,特易購商業(yè)(
安徽)有限公司
合肥潛山路分公司出售的“詹姆士船長赤霞珠干紅葡萄酒”和“法國公爵城堡干白葡萄酒” 兩種產品外包裝標簽上原料欄僅標示“微量二氧化硫”,沒有具體含量,以及“詹姆士船長赤霞珠干紅葡萄酒”標簽上面沒有標示警示用語,違反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第4.1.4.2條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發(fā)酵酒及其配制酒》第4.4條的規(guī)定,即上述商品的標簽標注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陶慶炳要求返還貨款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jù)。特易購商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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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潛山路分公司作為銷售者應當驗明產品標識,但僅提供了案涉產品的進口衛(wèi)生許可證復印件,顯然沒有盡到驗明產品標識義務,而銷售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可以向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故
職業(yè)打假人要求特易購商業(yè)(
安徽)有限公司、特易購商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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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潛山路分公司十倍賠償51600元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應予支持。特易購商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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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潛山路分公司系特易購商業(yè)(
安徽)有限公司的分支機構,其民事責任由特易購商業(yè)(
安徽)有限公司承擔。遂判決特易購商業(yè)(
安徽)有限公司返還
職業(yè)打假人購物款5160元,并賠償
職業(yè)打假人51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