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名稱成為商標侵權的抗辯事由分析
一、案情簡介
1987年,杭州民生藥廠將自行研制的 "21金維他"向國家商標局提出"21金維他"商標注冊申請,經國家商標局核準并獲注冊,商標注冊證號為297849;杭州民生藥廠是 "21金維他"商標的注冊人。1997年,"91金維他"商標續(xù)展注冊證號為1050551號,核定使用商品為第5類西藥,注冊有效期自1997年7月14日至2007年7月13日。2000年12月7日,經國家商標局核準第10050551號商標注冊人名義變更為:杭州民生藥業(yè)集團有限公司。"2lSUPER-VITA"亦系經國家商標局核準注冊商標,杭州民生藥業(yè)公司是 "2lSUPER-VITA"商標的注冊人,商標注冊證號為595941號,核定使用商品為第5類醫(yī)藥制劑,注冊有效期自1992年5月20日至2002年5月19日,并續(xù)展至9019年5月20日。2001年3月6日,"21金維他"商標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評定為著名商標。
1988年,"21金維他"被收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藥品標準品種匯編》(以下簡稱 《中國藥品標準品種匯編》)和《江西省藥品標準匯編》,該匯編并未涉及 "2lSUPER-VITA"注冊商標。2000年5月22日,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以(2000)國藥標字XG-005號國家藥品標準 (藥典、國家標準)頒布件規(guī)定,杭州民生藥業(yè)公司生產的通用名 "多維元素片 (21) "使用商品名為"21金維他";南昌桑海藥廠生產的通用名"多維元素片 (21)"使用商品名為 "桑海金維",并明確自2000年7月1日起實行。嗣后,南昌桑海藥廠仍使用 "21SUPER-VITA金維他"字樣制售藥品,該商品包裝裝演和標簽上的"21SUPER-VITA金維他"字樣,除標有 "桑海"注冊商標外,其中英文字和使用方式與原告相同或近似,并銷往安徽省太和縣、湖南省望城縣等地。對此,國家商標局商標案 (2001)47號批復認為,南昌桑海藥廠在藥品上使用 "21SUPER-VITA金維他"字樣,屬于《商標法》第三十八條第 (一)項所述的行為。
南昌桑海藥廠在其藥品上使用 "21金維他"、"21SUPER-VITA "系經江西省衛(wèi)生廳、江西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批準。1992年4月9日,國家衛(wèi)生部藥政局以衛(wèi)藥政發(fā) (92)第103號文就桑海制藥廠生產、銷售"21金維他"藥品問題作出的函復認為,"21金維他"是中國藥典、衛(wèi)生部藥品標準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藥品標準收載的藥品名稱即為法定的通用名稱,不得作為商標注冊。2002年7月27日,南昌桑海藥廠提出撤銷注冊不當商標 "21金維他"、"21SUPER-VITA "的申請,已被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
二、由此引發(fā)的行政訴訟
(一)本案當事人:
原告:南昌桑海制藥廠
被告:太和縣工商局
第三人:杭州民生藥業(yè)有限公司(投訴人)
第三人:太和縣新特藥有限責任公司、縣西藥公司(被查處方)
(二)案情簡介
杭州民生藥業(yè)有限公司1987年依法注冊了“21金維他”,注冊號分別為1050551。該公司于1997年依法辦理了該商標的續(xù)展注冊。2001年7月14日,安徽省工商局接到杭州民生公司的投訴,稱在安徽省太和縣太和醫(yī)藥市場上發(fā)現(xiàn)一大批南昌桑海制藥廠生產的“21SUPER - VITA 金維他”,該批藥品侵犯了其商標權,要求工商機關立即制止和查處南昌桑海制藥廠侵犯其商標權的行為。安徽省工商局隨即將這一案件交太和縣工商局處理。7月8日,太和縣工商局分別封存和暫扣了太和縣新特藥有限責任公司和縣西藥公司正在銷售的南昌桑海制藥廠生產的“21SUPER - VITA 金維他”,案值近百萬元。正當太和縣工商局進行深入調查處理時,南昌桑海制藥廠于7月31日向太和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撤銷太和縣工商局的行政行為,判令杭州民生公司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三)庭審辯論理由
1、南昌桑海制藥廠提起訴訟的主要理由是:“21世紀金維他”是藥品的通用名稱,“桑海”牌“21SUPER - VITA金維他”是經過有關部門批準生產的,系合法經營;杭州民生公司實際使用的商標與其注冊商標不符,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杭州民生公司在藥品上使用的商標屬非法商標,不受法律保護。
2、太和縣工商局理由:首先,查處程序合法,其次,在對南昌桑海制藥廠的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行為的問題上,安徽省工商局專門向國家工商總局進行了請示,國家工商總局于9月26日作出了《關于金維他商標案件的批復》,認為南昌桑海制藥廠在藥品上使用“21SUPER- VITA 金維他”字樣,屬于《商標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述的行為,即“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行為,屬于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四、法院判決:2001年10月18日,太和縣人民法院作出了太和縣工商局敗訴的一審判決。10月28日,太和縣工商局向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由此引發(fā)的民事訴訟:
(一)當事人及其訴訟地位:
原告:杭州民生藥業(yè)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民生藥業(yè)公司)
(二)案號
一審案號: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01)皖民三初字第03號
二審案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三終字第4號
(三)起訴與答辯
杭州民生藥業(yè)公司訴稱,1987年,原告將自行研制的"21金維他“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 (以下簡稱國家商標局)提出"21金維他"商標注冊申請,經國家商標局核準并獲注冊,商標注冊證號為297849;1992年5月,原告又將其英文字母 "21SUPER-VITA"向國家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經國家商標局核準, 商標注冊證號為595941。
1988年,國家衛(wèi)生部曾將 "21金維他"作為商品名收入 《中國藥品標準品種匯編》。1990年,被告試制移植生產 "21金維他"。為此,原告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查處未果。2000年5月22日,經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批復,原告生產的"21金維他"改為"多維元素片 (21)",使用商品名為 "21金維他";被告生產的"多維元素片 (21)"使用商品名為 "桑海金維",并明確自2000年7月1日起實行。但被告至今一直使用 "21金維他"以及英文字母 "21SUPER-VITA "制售藥品,其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因其侵權行為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500萬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page]
南昌桑海藥廠答辯稱,"21金維他"是藥品通用名稱。1990年,我廠經批準生產被收人 《申國藥品標準品種匯編》所載品種的"21金維他",符合法律及有關藥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我廠使用的商標是經國家商標局核準注冊的"桑海"商標。因此,我廠生產、銷售桑海牌"21金維他"并不構成商標侵權,這也是1992年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所確定的事實。但原告將藥品的通用名稱 "21金維他” 作為商標注冊,其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的有關規(guī)定。對此,我廠己向國家商標局提出撤銷原告商標注冊申請,且已被受理。此外,原告使用在藥品包裝上的商標與其經國家商標局核準注冊商標不一致,即未經注冊就加注冊標記,其行為屬冒充注冊商標行為。綜上,原告的注冊商標依法不應受到保護,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請。
(四)一審判決要旨及結果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根據(jù)商標法的規(guī)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公民或法人未經商標專用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即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原告是中文 "21金維他"和英文 "21SUPER-VITA "商標的注冊商標權人,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根據(jù)查明的事實,《中國藥品標準品種匯編》和《江西省藥品標準匯編》中載明中文通用商品名21金維他片,該情形己構成對原告中文"21金維他"注冊商標的淡化。從一定意義上影響了原告中文"21金維他"注冊商標的顯著性。但中文 "21金維他"注冊商標系原告經過多年生產活動,創(chuàng)造出自己的品牌,是其辛勤的勞動成果,已成為廣大人民群眾所熟悉的知名商品。因此,該中文 "21金維他"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并不因被收錄《中國藥品標準品種匯編》和《江西省藥品標準匯編》而喪失。根據(jù)現(xiàn)行 《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仍可以作為注冊商標。又因商標的授權與維持以及撤銷須依照法定程序,由有權機關進行界定。按原《商標法》的規(guī)定,該界定機關應為我國商標局及其商標評審委員會。現(xiàn)行《商標法》則將商標權的授予和維持的終局裁決權交由審判機關,但在商標侵權民事訴訟中,受訴法院也不得逕行對商標權人的商標效力或是否屬于不當注冊作出認定,應以訴訟時的法律狀態(tài)為準。本案中,原告的中文"21金維他"注冊商標至今仍在有效期內。因此,原告為維護其注冊商標的合法權益而提起的訴訟,不因被告提出撤銷注冊不當商標 "21金維他"、"21SUPER-VITA "的申請己被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而受影響。被告在其制售藥品的包裝裝潢和標簽上使用"21SUPER-VITA金維他"字樣,雖然經過有關藥品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但有關藥品行政管理部門許可,僅是一種行業(yè)管理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具有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的效力。由于商標權對商標權人而言是一種絕對權,除非依照法定程序或者符合法定條件,該權利不因任何行政決定、命令等行政行為而喪失。因此,被告制售 "桑海"牌 "21SUPER-VITA金維他"藥品,雖然履行了相關行政手續(xù),但不能以此對抗原告的商標專用權。鑒于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 (2000)國藥標字XG-O05號國家藥品標準 (藥典、國家標準)頒布件,系針對原告、被告間就解決 "21金維他"商標淡化問題作出的具體規(guī)定,應當說對原告、被告均具有拘束力。該頒布件作為行政規(guī)章,也可以作為本案的參考依據(jù)。因此,原告遵照該頒布件所界定的時間,維護其注冊商標合法權益的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其使用的藥品商品名稱已經過有關的藥品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從而認為該名稱為藥品的通用名稱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對于原告主張的10.3萬元的律師費用,因缺乏相關合同印證及其計算標準,故不予采信。
綜上,被告在其制售的藥品上使用 "桑海"牌 "2lSUPER-VITA金維他"商標,雖然該商標與原告的"21金維他"和 "21SUPER-VITA"注冊商標不完全相同,但是其核心中英文字 "21SUFER-VITA金維他"與原告的"21金維他"和"2lSUPER-VITA"商標相同。因此,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原告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藥品上,使用與原告核準注冊的 "21金維他"和"2lSUPER-VITA"商標近似的"桑海"牌 "2lSUPER-VITA金維他"商標,構成侵犯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被告應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鑒于原告末能舉證證明被告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被控侵權商品的單位利潤,以及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額,故本院對原告主張的損失賠償額不予全部支持??紤]到本案中確有商標淡化的情形,以及被告侵權行為的持續(xù)時間、情節(jié)、主觀故意程度、原告的商標價值等綜合因素,本院酌情確定賠償額。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 (二)項、第五十六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判決:被告南昌桑海藥廠賠償原告杭州民生藥業(yè)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50萬元 (在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履行完畢)。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5010元,財產保全費人民幣5000元,共計人民幣40010元。由原告杭州民生藥業(yè)公司負擔人民幣8002元,被告南昌桑海藥廠負擔人民幣32008元。
(五)上訴與答辯
南昌桑海藥廠上訴認為,一審法院沒有認定被上訴人 (原審原告)注冊的 "21金維他"和 "21SUPER-VITA "商標因違反《商標法》和《藥品管理法》關于商品的通用名稱不能作商標的規(guī)定是不合法的。被上訴人的藥品包裝是其將多個注冊商標自行組合而成,根據(jù) 《商標法》的規(guī)定屬于假冒商標,故認為上訴人的包裝與被上訴人的包裝近似構成侵權是不對的。上訴人不構成侵權有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認定。請求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杭州民生藥業(yè)公司答辯稱,被上訴人的中文 "21金維他"至今仍在有效期內,因此,被上訴人為維護其注冊商標的合法權益而提起的訴訟,不因上訴人提出注冊不當商標 "21金維他"和"21SUPER-VITA "的申請己被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而受影響。被上訴人的包裝標識有沒有注冊,是否違法,不是本案應審理的問題。上訴人提出的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與本案無關聯(lián)性。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page]
(六)二審處理結果
本案經二審法院審理并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經協(xié)商自愿達成如下協(xié)議:(一)鑒于南昌桑海藥廠在其產品上一直使用自己的"桑海"牌商標,且已停止在其產品上使用 "21金維他"和 "21SUPER-VITA "字樣,杭州民生藥業(yè)公司認可南昌桑海藥廠關于不侵犯杭州民生藥業(yè)公司商標權的主張,并就本案涉及的事實和行為等,明確放棄向南昌桑海藥廠追究侵犯商標權責任的權利。(二)杭州民生藥業(yè)公司同意向己經立案查處南昌桑海藥廠相關行為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書面函,告知雙方糾紛已達成和解的事實 (需附本調解書),請求該機關相應作出不予處罰的決定;對于南昌桑海藥廠已經提起行政訴訟的,請求該機關根據(jù)雙方己經和解的事實變更行政決定并與南昌桑海藥廠撤訴同步進行。杭州民生藥業(yè)公司有責任配合南昌桑海藥廠解決行政查處和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與南昌桑海藥廠的溝通。(三)南昌桑海藥廠在調解書送達后10日內,向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撤回對 "21金維他"和 "2lSUPER-VITA"商標注冊不當要求撤銷該兩項商標權的請求。(四)雙方同意彼此之間的糾紛徹底和解,將來對本案涉及的任何問題不發(fā)表不利于對方的言論。(五)鑒于雙方徹底和解,杭州民生藥業(yè)公司曾為解決糾紛花費了一定的開支,為表示和解誠意,南昌桑海藥廠同意支付杭州民生藥業(yè)公司70萬元補償費,于調解書送達生效后10日內將該筆款項匯至最高人民法院賬戶,杭州民生藥業(yè)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款到通知起,開始全面履行本協(xié)議。(六)本案一、二審訴訟費分別按預交自行承擔。
四、爭議焦點:“21世紀金維他”是否為通用名稱
五、案 件 簡 評:
藥品名稱與藥品注冊商標發(fā)生沖突的根本原因是我國商標注冊制度與藥品管理制度之間的不協(xié)調造成的。1、商標局在審查藥品生產者所申請注冊的商標時,該商標所使用的文字只要不是藥品的通用名稱,且符合《商標法》的規(guī)定的,就核準注冊該商標;2、藥品生產者在申報新藥時,衛(wèi)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jù)藥品命名規(guī)范對藥品生產者申報的新藥名稱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該藥品的名稱符合藥品命名規(guī)范的,即批準為藥品名稱納入藥典。3、其結果是:其他藥品生產者經過衛(wèi)生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生產同一藥品時,按照衛(wèi)生行政管理部門的規(guī)定,只能使用經批準的藥品名稱,而這個名稱又是他人的注冊商標,使用的結果是藥品名稱必然與他人的注冊商標發(fā)生沖突:(1)、衛(wèi)生行政管理部門認為:經其批準的正式藥品名稱就是本藥品的通用名稱,按照我國《商標法》有關商品通用名稱不能作為商標注冊的規(guī)定,商標注冊申請人將藥品名稱申請注冊商標的,應當不予注冊;已經注冊的,應依法予以撤銷。(2)、商標局認為:商品的通用名稱應以我國《商標法》的規(guī)定來理解,只要某商品的名稱是獨創(chuàng)的,具有顯著特征,符合我國《商標法》規(guī)定的商標注冊條件,不論其是否為藥品的名稱,就應該核準注冊。
六、藥品名稱同時又是注冊商標,他人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藥品上使用該藥品名稱是否構成商標侵權行為
學術界有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藥品名稱同時又是注冊商標,他人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藥品上使用該藥品名稱的,構成商標侵權行為。其理由是:第一,根據(jù)我國1982年的《商標法》和1993年、2001年修訂的《商標法》規(guī)定的精神,商標一經核準注冊,商標注冊人就享有商標權,在同一種商品或服務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等構成要素作為商品或者服務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誤認的,即構成商標侵權行為。第二,商品的通用名稱應以我國《商標法》的規(guī)定進行理解,《藥品管理法》并未規(guī)定藥品名稱都屬于藥品的通用名稱,衛(wèi)生行政管理部門將藥品生產者申報的藥品名稱統(tǒng)統(tǒng)視為藥品的通用名稱,是其制定的部門規(guī)章所規(guī)定的,部門規(guī)章不能與《商標法》相抵觸。
另一種觀點認為,藥品名稱同時又是注冊商標,他人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藥品上使用該藥品名稱的,不構成商標侵權行為。其理由是:第一,藥品名稱與藥品注冊商標發(fā)生沖突是我國藥品管理制度與商標注冊制度之間的不協(xié)調造成的,作為當事人來說,主觀上沒有任何過錯。第二,允許將藥品名稱作為商標進行注冊,會造成藥品生產者對該藥品的壟斷,是不公平的,不利于經濟的發(fā)展和社會的進步。
七、通用名稱的界定問題
關鍵是功能區(qū)分:其功能是區(qū)分不同商品還是區(qū)分相同商品來源
1、在先權問題;2、使用者是否為惡意:實踐中考察名稱是否為突出實用;3、判決商標侵權是否會造成雙方巨大利益失衡;4、相關行業(yè)協(xié)會態(tài)度;5、相關公眾:是否為相關公眾即相關消費者、生產者、銷售者都需要使用的產品名稱;6、通用名稱是否在使用中出現(xiàn)第二含義即具備了作為商標的顯著性,如果有一個企業(yè)長期使用的某個商品和服務的專用名稱,盡管屬于我國《商標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不能用作商標的標志范圍,但是經過長期使用,產生所謂的第二含義,或者說通過使用產生了顯著性,符合了商標注冊的條件,就可能被核準注冊;7、《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我國有關部門制定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行業(yè)產品或商品目錄、《國家藥典》中規(guī)定的產品名稱。
第二部分、通用名稱成為商標侵權抗辯的法定事由
一、通用名稱使用中獲得顯著性可獲得商標注冊
小肥羊
1、與陜西小肥羊:法院認為,陜西小肥羊以“小肥羊”為通用名稱為由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但同時在對證據(jù)的分析中,法院認定被告提供的證據(jù)并無不妥,認為從證據(jù)中可以看出,內蒙錫林郭勒當?shù)卮嬖趯σ弧蓺q小羊稱為“小肥羊”的習慣叫法。但是,這種叫法只是當?shù)蒯槍σ话愕男⊙蚨裕谑袌霏h(huán)境中,對于小肥羊餐飲公司的消費者而言,“小肥羊”代表著該公司的服務,而不是一、兩歲的小羊。內蒙古小肥羊公司以其企業(yè)字號中的“小肥羊”作為特有服務名稱,形成了特定的市場含義,使被異議商標取得了顯著特征,且便于廣大消費者識別。故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核準被異議商標予以注冊并無不當。判決維持商標評審委員會關于準予內蒙古小肥羊公司“小肥羊”文字及圖商標核準注冊的裁定。
2、與河北匯特小肥羊:河北石家莊市中院經審理認定,“小肥羊”系對一、兩歲小羊的習慣叫法,使用在涮羊肉的餐飲服務行業(yè)只是體現(xiàn)了該服務的內容和特點,不具有顯著區(qū)別性特征。據(jù)本案查證,全國有眾多餐飲企業(yè)在使用“小肥羊”,這一名稱已被普遍使用,并非原告知名服務的特有名稱,而是涮羊肉餐飲服務業(yè)的通用名稱,原告無權限制被告使用。[page]
未注冊馳名商標“酸酸乳”
酸酸乳是通用商品名稱還是具有顯著性和專屬性的馳名商標,法院認為,原告蒙牛乳業(yè)公司從2000年起在其生產的乳飲料上突出、廣泛地使用了“酸酸乳”商標,且已持續(xù)使用近6年時間。經原告對該商標的持續(xù)使用和對其宣傳、推廣費用投入的逐年增加,該商標已在實際使用中獲得了較強的顯著性。
二、關于約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稱【本站網址:http://www.ourpetspro.com】的認定及通用名稱地域范圍的問題
蘭貴人
海南澄邁萬昌苦丁茶場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第三人海南省茶業(yè)協(xié)會商標爭議糾紛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商評委撤銷“蘭貴人”商標用于茶葉商品的裁定。法院認為:萬昌茶場標題為“椰仙蘭貴人———藏不住的美麗”的廣告中提到,“椰仙蘭貴人”茶屬于多種具有保健功效植物拼配而成的現(xiàn)代茶飲,該證據(jù)顯示了萬昌茶場將“椰仙”作為區(qū)別他人生產的如康加牌、致合牌“蘭貴人”茶的標識來使用,萬昌茶場未對此事作出合理解釋。如按萬昌茶場所稱,“椰仙蘭貴人”是標識,其茶品名稱便不得而知,故可以認定萬昌茶場也系將“蘭貴人”作為茶的品名使用。
法院還認為,“蘭貴人”茶品的流通地域范圍明確在福建、廣東、廣西、云南、海南等五省,且以這五省為主,并非全國。但對通用名稱廣泛性事實的認定不能脫離事物發(fā)展的本源,“蘭貴人”茶品作為一種較為新型的茶品,發(fā)端于臺灣及福建,流行于南方特別是沿海諸省,符合其自有的流傳特性,這與“蘭貴人”茶品與生俱來的地方性特色相關聯(lián),“蘭貴人”因而在沿海各省獲得廣泛認可,且時間持續(xù)已達八九年,本身就說明了這一名稱存在的持久性及使用的廣泛性。據(jù)此,法院認為應當認定南方五省茶葉行業(yè)使用“蘭貴人”情況滿足了其廣泛性的事實構成,雖未及全國,但屬于至少南方五省茶葉行業(yè)普遍共同使用的茶品名稱。
在有國家、行業(yè)標準規(guī)定的情況下,通用名稱的認定相對較為容易,但在沒有國家、行業(yè)標準規(guī)定的情況下,應如何認定約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稱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在認定商品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時,應堅持其地域廣泛性的特點,僅在部分地區(qū)使用的名稱不能認定為商品的通用名稱。
三、作為商標組成部分的通用名稱其構成正當使用的認定
北京匯成酒業(yè)技術開發(fā)公司訴北京市華都釀酒食品工業(yè)公司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中,匯成公司系“甑流”商標注冊人,該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為第33類“含酒精的飲料(啤酒除外)”。被告華都公司擅自將與“甑流”商標相同的文字使用在其生產的白酒產品上,稱為“北京甑流酒”,并在市場上長期、公開、大量銷售,侵犯了原告的商標權。匯成公司于2006年4月6日提起本案訴訟。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商品的通用名稱,通常是指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規(guī)定的或者本行業(yè)中約定俗成的名稱,包括全稱、簡稱、縮寫、俗稱等?!?a href="http://www.ourpetspro.com/index.php?c=tags&id=1257" target="_self">北京市志稿》已經確切表明,凈流(或稱甑流、甑餾)是一種特定白酒的通用名稱,此稱謂通行于北京乃至華北地區(qū),且積年已久。匯成公司雖對“甑流”文字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但無權禁止他人在自己的產品及宣傳中將“甑流”作為特定產品的通用名稱加以使用,華都公司為說明產品的性質及特點而使用“北京甑流酒”字樣屬于正當使用,這種使用并非商標意義上的使用。
注冊商標含有商品通用名稱,在該商標的有效期內,他人使用該商品通用名稱,是否侵犯該商標的專用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觀點是,商品通用名稱被申請為注冊商標或者注冊商標的一部分后,商標權人雖然對該商標享有專用權,但不得限制他人對該商品通用名稱的使用。
四、含通用名稱的商標權人無權阻止其他人也將通用名稱作為商標的一個組成部分使用。
木糖醇
樂天(中國)食品有限公司好麗友食品有限公司的木糖醇無糖口香糖構成對自己生產的樂天木糖醇無糖口香糖的不正當競爭。法院認為,“木糖醇”是一種甜味食品添加劑的名稱,是“木糖醇”這種商品所具有的通用名稱,消費者對“木糖醇”的理解仍是“木糖醇”系一種甜味食品添加劑,“木糖醇”并不是樂天公司經營的“樂天牌”“木糖醇無糖口香糖”商品特有的名稱。而好麗友公司在自己制造的木糖醇無糖口香糖上加注的“好麗友牌”及其三條色帶標志與樂天公司的“樂天牌”及其三條色帶標志是不同的,具有識別性,消費者不會造成混淆。 法院分析中主要針對的問題是,和無糖的食品添加劑的通用名稱“木糖醇”并列使用的兩個標識,消費者能否將其區(qū)別開來。
五、通用名稱商標使用者的唯一性問題
滅害靈AESTAR及圖
通用名稱商標使用者的唯一性是指只有一家使用通用名稱作為商標的情況,這使問題變得非常復雜。
陸豐市全美實業(yè)有限公司(簡稱全美公司)商標撤銷行政糾紛一案中,法院認為,“滅害靈AESTAR及圖”注冊商標的商標權人凱達公司是唯一在農業(yè)部登記生產和銷售“滅害靈”產品的單位。盡管最后這點不是該案認定中最關鍵的因素,但法院明確指出這點則意味著該點對案件的最終結果起到了重要作用。該案因為涉及到行業(yè)管理,生產滅害靈產品的獨此一家,因此比較特殊。
故此,從邏輯上講,如果只有一個商品提供者,從商標制度的角度考慮,不論它使用什么名稱,都會具有顯著性。但是,最好要有字體變化、結合英文或圖形標識做商標標記等其他事實要素的支持。
第三部分 避免知名商標成為通用名稱
1.注重自身聲譽,嚴格審查被許可方的資質條件、產品質量;
2.關注市場侵權,積極打擊市場侵權,包括大量的訴訟、工商公安查處等;
3.避免被詞典收錄為詞條或被地方志收錄;
4、嚴格規(guī)范商標使用,特別是廣告宣傳的規(guī)范使用;
5、注冊商標在任何時候應向公眾傳達是作為商標的使用;
6、鑒于未注冊的商標目前認定馳名商標的成本和難度,及中國名牌產品、免檢產品的暫停,發(fā)揮“知名商品”的認定、“省著名商標”的認定。
通過接受客戶委托,向法院收集證據(jù),他不僅包括商標權利保護和專利(版權)權利保護,知識產權商業(yè)權利保護公司不僅可以批量打擊,還可以幫助權利持有人,給權利持有人更多的選擇,與專業(yè)造假者相比,這種模式更適合品牌權利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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