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客買酸奶過期1分鐘索賠1000元,消費難權
過期一分鐘,要求超市賠償1000元,最終當事雙方達成和解,由超市賠償小李400元,臨界時間點以小票上顯示的詳細時間為準,在此之前,酸奶的一切問題均由商家負責
小李到超市購物,走到酸奶銷售專柜前,順手選了一瓶標價4.9元的酸奶。結賬后,小李看了一眼收據小票,上面顯示結賬時間為晚上8點29分。小李又看了下酸奶瓶,保質期為21天,截止時間到當晚8點28分?!熬退闶且环昼?,也是過期了呀”,小李提出索賠1000元的要求。但超市表示,“退貨可以,賠償沒有”。為了這件事,雙方多次交涉,但始終沒有達成一致意見。于是,他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超市賠償1000元。法庭將案件委托給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調解。在調解員的勸說下,最終當事雙方達成和解,由超市賠償小李400元
近日,小李在超市購買了一瓶酸奶,結賬時突然發(fā)現酸奶過期了1分鐘。小李為此向超市索賠1000元,但遭到了超市的拒絕。小李認為,銷售過期酸奶,就是超市的責任,他決定要為自己討個說法。于是,他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超市賠償1000元。法庭將案件委托給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調解。在調解員的勸說下,最終當事雙方達成和解,由超市賠償小李400元。
臨界時間點以小票上顯示的詳細時間為準,在此之前,酸奶的一切問題均由商家負責;此后,由小李負責。因此,即便相差一秒鐘,超市也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
根據法律規(guī)定,小李從付款取得牛奶的那一刻起,牛奶的所有權就由超市所有轉移到小李所有,風險責任也至此轉移。
臨界時間點以小票上顯示的詳細時間為準,在此之前,酸奶的一切問題均由商家負責;此后,由小李負責。因此,即便相差一秒鐘,超市也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相關律師也表示:“如果顧客明知商品快要過期,故意先取得商品而不及時買單,超市則未必要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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