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道學校開“豬班”報社為不侵權行為
您的位置 首頁 > 知產(chǎn)維權 > 商標維權 > 商標侵權調查 > | 時間:2022-11-07 熱度: |
因刊登了一篇名為《微信有人發(fā)帖稱除了“龍虎班”還有“豬班”?校方否認此說法學生也沒有聽說過》的新聞報道,某報社被某學校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權并在該報及其網(wǎng)站的醒目位置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賠償損失10萬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區(qū)法院審結了此案。
校方訴稱,2013年12月某報社刊登了這篇新聞報道,稱學校除設置“龍班”、“虎班”外,還有傳言稱里面還有“豬班”,里面的學生多是學區(qū)劃片進來,成績不那么好的生源。而“龍班”老師“激勵”學生的方法是,告訴他們“如果不努力,就會被分到豬班”。該新聞刊登后,眾多媒體紛紛轉載。該行為嚴重侵犯了學校一直以來的良好聲譽,亦對我校學生的人格造成了侮辱,嚴重影響了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
對此該報社辯稱,報社的報道開始即表明了“學校還有豬班”是“有傳言稱”,并注明了此傳言的出處系“微信圈里有人發(fā)帖”。且通過記者對奧數(shù)網(wǎng)網(wǎng)站上文章的引用,也直接澄清了學校還有豬班的傳言。在報道中,記者借校方和家長的口氣,對上述傳言進行了駁斥,并且用相【本站網(wǎng)址:http://www.ourpetspro.com】關文字為學校作了正面報道,樹立了良好的形象。故報社的報道不含有侮辱、誹謗等語言文字,沒有侮辱學校的內容,不具有違法性,主觀上不具有過錯,不具有侵權的事實。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本案爭議的所謂學校開設“豬班”的報道內容,來源于報社記者手機朋友圈轉發(fā)的微信內容,事前該內容確實未得到證實。但報社亦對此內容作為傳聞在上述報道中予以了明確說明。而從該報道的整體內容來看,報社在報道的后面內容中,引用了網(wǎng)站文章對前面報道內容進行了解釋,另通過對學校工作人員、學生及家長、學校官網(wǎng)的調查,證實了上述傳聞事實是不存在的。報社上述明示傳聞并通過調查予以澄清的行為,不具備以侮辱或誹謗等方式貶損學校名譽的目的及主觀過錯。法院最終駁回了學校的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jù)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就本案而言,報社在文章前部已明確注明該報道內容的來源,且在報道的后半部分對上述傳聞進行了解釋說明,故法院以此認定報社不具備侵犯學校名譽權的主觀過錯,從而駁回了學校的訴訟請求。微信是時下廣受大眾歡迎的新型平臺,朋友圈也成為大家交往中最常用的通訊方式之一。在此法官提醒大家,對于朋友圈中轉發(fā)的未經(jīng)證實的內容,不要隨意傳播,如果傳播一定要注明信息內容的來源,否則將有可能侵犯他人名譽權而引發(fā)相應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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