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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繆斯、義烏市中夫電子、廣州樂苑居工藝品侵害作品復制權糾紛案

您的位置 首頁 > 服務范圍 > 消費維權 > 時間:2021-05-28 熱度:

  原告法國繆斯有限公司(MUSICLIFELIMITED)訴被告義烏市中夫電子有限公司、廣州樂苑居工藝品有限公司、浙江義烏購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復制權、發(fā)行權、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糾紛一案,義烏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并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12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法國繆斯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鐘瑤瑤、被告義烏市中夫電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吳園丁、被告廣州樂苑居工藝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潘欽基及委托訴訟代理人袁輝到庭參加訴訟。審理過程中,原告申請撤回對被告浙江義烏購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的起訴,義烏市人民法院予以準許。此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法國繆斯有限公司向義烏市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義烏市中夫電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銷售、許諾銷售侵犯原告“法國斗牛犬”美術作品著作權的斗牛犬燈的行為,銷毀庫存,刪除侵權網(wǎng)頁。二、判令廣州樂苑居工藝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產(chǎn)、銷售、許諾銷售侵犯原告“法國斗牛犬”美術作品著作權的斗牛犬燈的行為,銷毀庫存,刪除侵權網(wǎng)頁。三、判令被告義烏市中夫電子有限公司、廣州樂苑居工藝品有限公司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80000元(包含原告調查取證,制止侵權、聘請律師所支出的合理費用)。庭審中,原告明確被告義烏市中夫電子有限公司的侵權行為是指銷售行為和在網(wǎng)上展示圖片的行為,廣州樂苑居工藝品有限公司的侵權行為是指生產(chǎn)行為、銷售行為和在網(wǎng)上展示圖片的行為;被告侵犯了原告作品的復制權、發(fā)行權、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具體的作品是名稱為“法國斗牛犬”作品登記證書(登記號:粵作登字-2018-F-00020736)附圖斗牛犬狗頭作品形象;賠償損失適用法定賠償。

  事實與理由:原告依法擁有作品名稱為“法國斗牛犬”(登記號:粵作登字-2018-F-00020736)美術作品的著作權,該作品于2013年5月15日創(chuàng)作完成,首次發(fā)表時間為2013年6月20日,于2018年8月22日在廣東省版權局進行了著作權登記,并頒發(fā)了登記證書。原告的美術作品形象充分運用美工設計,其冷酷幽默的獨特設計,造型前衛(wèi),在歐洲市場發(fā)布并于2014年進入中國相關公眾視線后引起熱潮,深受消費者喜愛。使用該美術作品形象設計的音響、擺件等產(chǎn)品,在相關市場已具備極高的知名度,深受公眾熟知和喜愛。與此同時,市場上也出現(xiàn)了眾多未經(jīng)授權的生產(chǎn)者和銷售者,瞄準法國斗牛犬形象的巨大市場價值,大量生產(chǎn)和銷售侵犯涉案作品形象的斗牛犬燈,嚴重侵犯原告著作權,非法牟利,給原告造成巨大的損失。經(jīng)調查,被告義烏市中夫電子有限公司未經(jīng)許可在義烏購的電商平臺上銷售和許諾銷售斗牛犬燈,廣州樂苑居工藝品有限公司未經(jīng)許可生產(chǎn)和在阿里巴巴上銷售和許諾銷售斗牛犬燈,損害了原告合法權益。原告為此提起訴訟。

  被告義烏市中夫電子有限公司答辯稱:1、被告不存在主觀侵犯原告利益,原告的作品主要是斗牛犬音響在福田市場已經(jīng)有好幾起訴訟了,我方?jīng)]有擺放也沒有銷售這個產(chǎn)品,斗牛犬臺燈是被告在工廠有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情況下才進行銷售。2、被告確實沒有對原告產(chǎn)生利益損害,被告至今只售賣過一次25個產(chǎn)品,也正是原告取證的25個產(chǎn)品,除此外沒有再銷售過。3、如果法院認定被告構成侵權,因被告不屬于主觀侵害,愿意進行部分補償。

  被告廣州樂苑居工藝品有限公司答辯稱:1、原告的著作權登記證書當中有好幾個作品形象,原告沒有明確侵犯了原告哪個作品形象。2、原告的作品登記證書只有整個狗的形象有版權局的章,其他的沒有章,我方不確定其他的設計是否是這個作品登記證書里的設計內容。3、原告著作權僅僅在實物斗牛犬的基礎上戴了一副眼鏡,沒有獨創(chuàng)性。4、被告的產(chǎn)品是被告獨立設計的,被告也提供了外觀設計專利,被告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日僅僅晚了原告的作品登記證書登記時間幾天。5、被告不可能接觸到原告的設計,也沒有抄襲原告的設計,因為原告的產(chǎn)品主要集中在音響,我方的產(chǎn)品主要是燈的開發(fā),沒有可能接觸到原告的設計。6、被告產(chǎn)品與原告的著作權不構成近似。7、原告的索賠金額過高,被告產(chǎn)品的銷量很少。8、在原告的作品登記日之前,已經(jīng)在網(wǎng)上有公開的類似的設計。綜上,被告生產(chǎn)和銷售的產(chǎn)品不構成對原告著作權的侵犯。

  原告法國繆斯有限公司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義烏市人民法院提供如下證據(jù):

  1、(2018)廈鷺證內字第45741號公證書(含香港公證員證明書,附件包括法國繆斯有限公司主體登記情況、公司注冊證、章程細則英文版、授權委托書等)及翻譯件一份,證明原告的主體資格。

  2、(2019)廈鷺證字內第38620號公證書(含粵作登字-2018-F-00020736號作品登記證書)一份,證明原告依法擁有涉案作品著作權。

  3、(2019)浙杭網(wǎng)證內字第5658號公證書一份,證明原告的涉案作品具有較高知名度,以及涉案作品較早公開和使用的時間。

  4、(2019)浙臺東證字第1839號公證書、義烏購購物截圖打印件、錄像光盤各一份,證明被告義烏市中夫電子有限公司未經(jīng)許可,在浙江義烏購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所屬義烏購網(wǎng)絡平臺許諾銷售、銷售使用原告涉案美術作品的產(chǎn)品,該產(chǎn)品是由廣州樂苑居工藝品有限公司生產(chǎn)的。

  5、(2019)閩廈開證內字第7836號公證書復印件一份,證明被告廣州樂苑居工藝品有限公司未經(jīng)許可,在阿里巴巴網(wǎng)絡平臺上許諾銷售、銷售使用原告涉案美術作品的產(chǎn)品,該產(chǎn)品是由廣州樂苑居工藝品有限公司生產(chǎn)的。

  6、公證費發(fā)票兩份(原件和復印件各一份,7836號公證書發(fā)票為復印件),證明原告對被告侵權行為進行公證取證而支付的合理公證費用,公證費分別為1200元和1000元。

  7、產(chǎn)品試驗報告復印件一份,證明產(chǎn)品的收樣時間為2017年1月12日,完成檢驗時間為2017年3月8日,最遲公開時間為2017年1月;該份證據(jù)只有電子章,原件需要向檢測公司調取。

  被告義烏市中夫電子有限公司質證認為:對上述證據(jù)真實性均無異議,但原告主張的賠償金額過高;對證據(jù)7這個只是說明音響的產(chǎn)品,與被告臺燈無關,法國JARRE與原告公司的關系原告只是口頭表述,沒有依據(jù)證明這是同一個主體。這個實驗報告右下方有個2013年6月1日的時間,與收樣日期相差三四年,對其真實性不予認可。

  被告廣州樂苑居工藝品有限公司質證認為:對證據(jù)1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據(jù)2真實性無異議,關聯(lián)性有異議,對作品登記證書具體包含的形象有異議,狗頭形象無法看到有版權局的公章;對證據(jù)3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內容和關聯(lián)性有異議,公證書的17、18、19頁及29頁均涉及到JARRE品牌音響,無法體現(xiàn)與原告的關聯(lián)。證據(jù)4、5、6無異議。對證據(jù)7,真實性不認可,實驗報告右下方有個2013年6月1日的時間,與收樣日期相差三四年,關鍵零部件的時間也是2013年6月1日,公開的圖片不能夠完全展示狗頭設計。

  義烏市人民法院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認證如下:義烏市人民法院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1、2、3、4、5、6的真實性均予以確認;證據(jù)2可以表明原告系涉案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證據(jù)3可以表明涉案美術作品以法國斗牛犬藍牙音箱的形式銷售并公開,公開時間至遲為2017年2月;根據(jù)官網(wǎng)顯示,“JarreTechnologies”品牌系由原告公司與電子音樂先驅Jean-MichelJarre于2005年開創(chuàng)發(fā)展,法國斗牛犬藍牙音箱系該品牌下的一款產(chǎn)品;證據(jù)4可以表明被告義烏市中夫電子有限公司在義烏購平臺上銷售了涉案侵權產(chǎn)品,至于是否構成侵權,義烏市人民法院在下文中予以論述;證據(jù)5可以表明被告廣州樂苑居工藝品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網(wǎng)站平臺上銷售了涉案侵權產(chǎn)品,至于是否構成侵權,義烏市人民法院在下文中予以論述。對證據(jù)7產(chǎn)品試驗報告,系復印件,原告未能提供原件核實,且該證據(jù)系對產(chǎn)品本身的檢測,該報告無法表明當時原告產(chǎn)品的投放市場時間,對其證明力不予確認。

  被告義烏市中夫電子有限公司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義烏市人民法院提供外觀設計專利證書復印件及訂單網(wǎng)絡打印件(系被告義烏市中夫電子有限公司銷售給原告的訂單)各一份,證明被告方在進購產(chǎn)品時向廣州樂苑居工藝品有限公司的客戶詢問了有無專利權,涉案侵權產(chǎn)品被告至今只有這25個產(chǎn)品售賣給了原告,未造成經(jīng)濟損失。被告補充說明,涉案侵權產(chǎn)品是被告義烏市中夫電子有限公司向被告廣州樂苑居工藝品有限公司的客戶購買,外觀設計專利證書復印件亦是由該客戶提供。

  原告法國繆斯有限公司質證認為:對外觀設計專利證書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關聯(lián)性有異議,原告的作品根據(jù)作品登記證書記載是2013年5月15日創(chuàng)作完成,2013年6月公開首次發(fā)表,從相關證據(jù)顯示,最遲在2017年5月在國內進行銷售,原告作品登記證書登記時間為2018年8月22日,以上時間均早于該外觀設計專利證書的申請日,且無法證明被告義烏市中夫電子有限公司曾向廣州樂苑居工藝品有限公司詢問了有無專利權的情況。對訂單網(wǎng)絡打印件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關聯(lián)性有異議,證明目的不認可,無法證明被告義烏市中夫電子有限公司僅售出25個產(chǎn)品。被告廣州樂苑居工藝品有限公司質證認為:對被告義烏市中夫電子有限公司提供的證據(jù)真實性無異議。

  義烏市人民法院對被告義烏市中夫電子有限公司提供的上述證據(jù)真實性本身均予以確認,至于是否構成侵權,義烏市人民法院在下文中予以論述。

  被告廣州樂苑居工藝品有限公司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義烏市人民法院提供如下證據(jù):

  1、外觀設計專利證書(申請日2018年8月28日)、中國專利公布公告打印件各一份,證明涉案產(chǎn)品是被告獨立設計的,被告不可能接觸到原告的著作權設計。被告補充說明:2018年專利費年費已經(jīng)繳納。

  2、QQ郵箱郵件打印件一份,證明涉案產(chǎn)品是被告獨立設計的,郵件的時間為2018年5月3日,早于原告登記時間。

  3、建E網(wǎng)站網(wǎng)頁圖片打印件一份,證明網(wǎng)頁圖片上傳時間為2017年7月21日,早于原告登記時間。

  4、搜狐網(wǎng)頁斗牛犬相關介紹文章打印件一份,證明原告作品沒有獨創(chuàng)性。

  原告法國繆斯有限公司質證認為:對證據(jù)1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關聯(lián)性有異議,原告的涉案美術作品公開后在法國、北京、廣州深圳等地進行了實體店的開設及媒體廣告宣傳,被告完全有機會接觸原告的設計,涉案產(chǎn)品的外觀設計專利證書,根據(jù)專利法的規(guī)定專利不能與在先權利(著作權)沖突,廣州樂苑居工藝品有限公司的專利不具有專利法意義上的創(chuàng)新性。其他意見與被告義烏市中夫電子有限公司提交的證據(jù)1質證意見相同。對證據(jù)2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關聯(lián)性有異議,原告涉案美術作品公開時間早于郵箱郵件時間。證據(jù)3三性均有異議,不清楚網(wǎng)頁上的時間是否有篡改,即使上傳時間為2017年7月21日,時間也晚于原告涉案美術作品的公開時間。證據(jù)4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關聯(lián)性有異議,網(wǎng)絡上真實斗牛犬形象與被訴侵權產(chǎn)品所含的美術形象不同,與原告的作品形象也不同。

  被告義烏市中夫電子有限公司質證認為:對廣州樂苑居工藝品有限公司的證據(jù)均無異議。

  義烏市人民法院對被告廣州樂苑居工藝品有限公司提供的證據(jù)認證如下:對證據(jù)1外觀設計專利證書、中國專利公布公告真實性予以確認;關于關聯(lián)性,義烏市人民法院認為,該外觀設計專利證書顯示申請日期為2018年8月28日,晚于原告涉案作品的公開時間和登記時間,故該證據(jù)本身無法表明涉案侵權產(chǎn)品系由被告獨立設計,對其證明力不予確認。對證據(jù)2QQ郵箱郵件打印件、證據(jù)3建E網(wǎng)站網(wǎng)頁圖片,經(jīng)當庭聯(lián)網(wǎng)核實,證據(jù)2、3網(wǎng)頁內容與打印件內容一致,義烏市人民法院對該證據(jù)本身真實性予以確認;但證據(jù)2郵件顯示時間為2018年5月3日,證據(jù)3的網(wǎng)頁圖片時間可以進行修改,即使按照網(wǎng)頁所載的上傳時間2017年7月21日,均晚于原告涉案作品的公開時間,無法表明系被告獨立設計,對證據(jù)2、3的證明力不予確認。對證據(jù)4斗牛犬文章打印件真實性予以確認,至于原告作品是否具有獨創(chuàng)性,義烏市人民法院在下文中予以論述。

  經(jīng)審理,義烏市人民法院認定事實如下:

  原告法國繆斯有限公司系香港公司,于1998年7月13日成立。2018年8月22日,原告法國繆斯有限公司以作者、著作權人身份將《法國斗牛犬》作品形象向廣東省版權局申請登記并獲得登記證書,登記號為:粵作登字-2018-F-00020736;作品登記證書載明的創(chuàng)作完成時間為2013年5月15日;首次發(fā)表日期為2013年6月20日;該登記書所載的美術作品為法國斗牛犬全身形象、法國斗牛犬頭部形象。法國斗牛犬頭部美術作品形象以法國斗牛犬藍牙音箱(AeroBullNano系列)產(chǎn)品形式進行公開,至遲于2017年2月在國內進行銷售。

  被告義烏市中夫電子有限公司系有限責任公司,于2010年12月23日登記成立,注冊資本50萬元,經(jīng)營范圍為:電子產(chǎn)品(不含電子出版物)批發(fā)。

  被告廣州樂苑居工藝品有限公司系有限責任公司,于2011年7月27日登記成立,注冊資本50萬元,經(jīng)營范圍為:工藝品批發(fā);電子產(chǎn)品批發(fā);商品批發(fā)貿易(許可審批類商品除外);工藝美術品零售;電子產(chǎn)品零售;商品零售貿易(許可審批類商品除外)。

  2019年6月2日,原告委托他人在義烏購平臺上向被告義烏市中夫電子有限公司購買了產(chǎn)品名稱為“創(chuàng)意USB燈跨境斗牛犬硅膠拍拍七彩小夜燈可愛法斗解壓時尚潮流”的一款產(chǎn)品25件,單價為28元/個,共計支付了708元(含運費);訂單顯示上述貨物的快遞為圓通快遞,單號為“806373046761802264”。

  2019年6月18日,詹韓康向臺州市東海公證處申請證據(jù)保全。公證處工作人員及申請人于同日在臺州市椒江區(qū)東京灣小區(qū)東門附件的菜鳥驛站接收了一件快遞單號為“806373046761802264”的圓通速遞。公證處工作人員將包裹帶回公證處后,詹韓康進行拆封并取出其中一個物品交由公證員,由公證員對物品單獨重新封存。2019年6月19日,臺州市東海公證處就上述證據(jù)保全過程出具(2019)浙臺東證字第1839號公證書,原告為此支付公證費1200元。

  2019年11月12日,蔡玉玲向廈門市開元公證處申請證據(jù)保全。當日,蔡玉玲在公證處工作人員的監(jiān)督下,使用公證處電腦上網(wǎng),登錄阿里巴巴網(wǎng)站,查看了該網(wǎng)站上廣州樂苑居旗艦店的公司檔案、商品頁面信息,網(wǎng)頁顯示廣州樂苑居旗艦店的經(jīng)營者為被告廣州樂苑居工藝品有限公司;蔡玉玲購買了產(chǎn)品名稱為“USB燈創(chuàng)意跨境斗牛犬硅膠拍拍七彩小夜燈可愛法斗解壓喂奶小臺燈”的商品顏色“斗牛犬拍拍七彩”兩件,支付了貨款57元(含運費),該鏈接下顯示產(chǎn)品銷量為4375個,單價為23.00-25.00元。11月22日,公證處工作人員代收韻達快遞一件(運單號碼:4302387477678);11月25日,公證處工作人員對該快件進行拆封并重新密封,11月26日,蔡玉玲使用公證處電腦登錄阿里巴巴網(wǎng)站,查看訂單信息、物流信息和確認收貨。2019年12月4日,廈門市開元公證處出具(2019)閩廈開證內字第7836號公證書,原告為此支付公證費1000元。

  另查明,被訴侵權產(chǎn)品實物系由被告廣州樂苑居工藝品有限公司生產(chǎn)。2018年8月28日,被告廣州樂苑居工藝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欽基作為申請人、設計人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申請外觀設計專利證書,外觀設計名稱為燈(法斗),授權公告日為2019年1月11日,專利號為ZL20183047××××.7。

  庭審中,原告提供了被訴侵權產(chǎn)品,系法國斗牛犬狗頭形象的硅膠燈一盞(庭審比對情況詳見附圖)。

  義烏市人民法院認為,原告系香港公司,此案具有涉港因素。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之規(guī)定,義烏市人民法院作為被告住所地法院對此案具有管轄權?!吨腥A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知識產(chǎn)權的侵權責任,適用被請求保護地法律,當事人也可以在侵權行為發(fā)生后協(xié)議選擇適用法院地法律?!贝税钢?,原告于內地提出涉案知識產(chǎn)權保護請求,故此案適用內地法律作為準據(jù)法。

  此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原告作品是否具有獨創(chuàng)性,能否受著作權法保護。此案作品系美術作品,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義烏市人民法院認為,涉案美術作品主要形象是法國斗牛犬的頭部,該作品通過線條、顏色搭配進行構圖,將斗牛犬形象予以美化,特別是在眼睛部位加上了大框墨鏡,使得該作品形象更具美感,故涉案美術作品具有獨創(chuàng)性,應當受著作權法保護。原告向義烏市人民法院提交了涉案美術作品的作品登記證書,載明了著作權人為原告法國繆斯有限公司,在無相反證據(jù)的情況下,原告可認定為涉案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且該作品已公開發(fā)表,其權利受我國法律保護。

  通過庭審比對,被告義烏市中夫電子有限公司、廣州樂苑居工藝品有限公司在各自不同網(wǎng)站平臺的店鋪上銷售的被訴侵權產(chǎn)品,整體形象為法國斗牛犬狗頭形象,該形象與原告的美術作品《法國斗牛犬》形象,從整體造型、五官比例、線條與表達等方面基本相同,僅顏色搭配、眼鏡的造型等部分細節(jié)略有不同,差異細微,構成實質性相似。被告義烏市中夫電子有限公司、廣州樂苑居工藝品有限公司未經(jīng)許可,在網(wǎng)站上銷售使用原告涉案美術作品的產(chǎn)品,侵害了原告涉案美術作品的發(fā)行權;被告義烏市中夫電子有限公司、廣州樂苑居工藝品有限公司未經(jīng)許可在網(wǎng)站上使用帶有原告涉案美術作品圖案的圖片,侵害了原告涉案美術作品的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被告廣州樂苑居工藝品有限公司未經(jīng)許可生產(chǎn)涉案侵權產(chǎn)品,侵害了原告涉案美術作品的復制權。故被告義烏市中夫電子有限公司、廣州樂苑居工藝品有限公司應當停止各自的侵權行為。原告主張被告義烏市中夫電子有限公司、廣州樂苑居工藝品有限公司存在庫存侵權產(chǎn)品,但未能提供足夠的證據(jù),故對該項主張,義烏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刪除侵權網(wǎng)頁,該項內容已包含在停止侵權的范疇之內,故就該訴請,義烏市人民法院不再單獨作出判項。

  被告義烏市中夫電子有限公司關于主觀不明知的抗辯,義烏市人民法院認為,涉案美術作品已經(jīng)在市場上公開,被告作為相關行業(yè)經(jīng)營者,存在接觸涉案美術作品的可能,且被訴侵權產(chǎn)品亦與原告涉案美術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被告銷售行為未經(jīng)原告許可,已構成侵權;被告義烏市中夫電子有限公司未能舉證證明涉案侵權產(chǎn)品具有合法來源,對其抗辯,義烏市人民法院不予采信。被告廣州樂苑居工藝品有限公司關于涉案產(chǎn)品不構成侵權的抗辯意見,義烏市人民法院認為,經(jīng)前述審查,被告廣州樂苑居工藝品有限公司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時間晚于原告作品的公開時間,被告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證明涉案侵權產(chǎn)品系由其自行獨立創(chuàng)作完成,對其抗辯,義烏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賠償責任,被告義烏市中夫電子有限公司、廣州樂苑居工藝品有限公司系不同的侵權行為,應就各自不同的行為承擔各自的賠償責任。此案雖查明涉案侵權產(chǎn)品的生產(chǎn)商為被告廣州樂苑居工藝品有限公司,但不能以此直接免除被告義烏市中夫電子有限公司的責任,被告義烏市中夫電子有限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產(chǎn)品具有合法來源,仍應就其銷售行為承擔賠償責任。關于賠償損失的金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shù)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五十萬以下的賠償。此案中,原告未能提供相關的證據(jù)證明其實際損失,被告義烏市中夫電子有限公司、廣州樂苑居工藝品有限公司的侵權獲利所得也無法確定,故義烏市人民法院根據(jù)此案作品的類型、兩被告的不同侵權行為性質(分別為銷售和生產(chǎn),被告廣州樂苑居工藝品有限公司阿里巴巴網(wǎng)店顯示銷量4375個)、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等情節(jié)綜合確定,酌定被告義烏市中夫電子有限公司賠償金額為10000元(含合理費用);被告廣州樂苑居工藝品有限公司賠償金額為40000元(含合理費用)。綜上,原告訴訟請求的合理部分,義烏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十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五十條之規(guī)定,2019年12月25日判決如下:

  一、被告義烏市中夫電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銷售侵犯原告法國繆斯有限公司(MUSICLIFELIMITED)美術作品《法國斗牛犬》(作品登記證號:粵作登字-2018-F-00020736號)著作權的產(chǎn)品的行為;

  二、被告廣州樂苑居工藝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產(chǎn)、銷售侵犯原告法國繆斯有限公司(MUSICLIFELIMITED)美術作品《法國斗牛犬》(作品登記證號:粵作登字-2018-F-00020736號)著作權的產(chǎn)品的行為;

  三、被告義烏市中夫電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法國繆斯有限公司(MUSICLIFELIMITED)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10000元(含合理費用);

  四、被告廣州樂苑居工藝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法國繆斯有限公司(MUSICLIFELIMITED)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40000元(含合理費用);

  五、駁回原告法國繆斯有限公司(MUSICLIFELIMITED)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00元,由原告法國繆斯有限公司(MUSICLIFELIMITED)負擔200元,由被告義烏市中夫電子有限公司負擔400元,由被告廣州樂苑居工藝品有限公司負擔1200元。

  如不服此判決,原告法國繆斯有限公司(MUSICLIFELIMITED)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被告廣州樂苑居工藝品有限公司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義烏市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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